通知明確,自2015年5月1日起,全省統一將稀土、鎢、鉬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稀土、鎢、鉬價格調節基金。根據收費基金審批原則,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凡違反收費基金審批管理規定,越權出臺、重復設置以及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財稅體制改革要求的收費基金項目要一律取消。對中央設立的收費基金,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取消或停征涉及稀土、鎢、鉬有關收費基金后,相關部門履行正常工作職責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資金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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